《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谓一次立法“长跑”:经过3年多的努力,终于在第4次提交审议之后,于4月24日得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目前环境保护的需要。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立法理念创新:
环保责任更加明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确立了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与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超越和突破。其中,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
同时,新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我们知道,以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且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新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由此设定了公众环境保护责任的“基准线”。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个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和明晰的责任范围,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环保制度创新:
三大领域实现突破
专家指出,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在这三大领域均实现了较大突破。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同时提出,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这一系列新增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推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新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强化执法权力:
行政监管责任加重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权务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环保监管职权可谓一柄“双刃剑”。
我们可以看到,新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新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的
11个主要改变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
一是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是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中,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约束各有关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是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是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是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是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新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是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九是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
十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十一是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
新法关键词
损害者担责
以前强调的仅仅是污染者担责而忽视了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此次修订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区域联动
设置了专门条款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查封扣押
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公益诉讼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稿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
环境权
虽然此次修订未设置表面上的环境权,却设置了实质的细化的环境权,这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