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商务部公布有关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国内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4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四氯乙烯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四氯乙烯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300。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