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神华宁煤集团玻璃纤维增强共聚甲醛产品的研发课题(招标编号:CSIE14042025)已经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招标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玻璃纤维增强共聚甲醛产品的研发”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化工分公司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承担的神华集团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的科技创新项目。
本项目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6万吨/年聚甲醛装置产品为依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⑴采用共混改性的方法,以玻璃纤维为增强填料,辅以适当的相容剂和其它功能助剂,开发玻璃纤维增强共聚甲醛的系列产品;⑵通过合作研发合成三嵌段复合添加剂,配合其它功能助剂改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共聚甲醛产品,调整聚甲醛产品的刚韧平衡性能。其中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共聚甲醛产品部分的研究计划和预期目标为:
① 2014年7月:针对三嵌段复合添加剂进行相关调研工作,与合作单位沟通协调,进行文献调研和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研发中心安排人员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三嵌段复合添加剂的实验方案,在合作单位开展三嵌段复合添加剂制备工艺的探索研究工作。
② 2014年8月-10月:总结前期探索研究的结果,开展具体实验,派遣研发人员到合作单位实验室系统学习复合添加剂的制备技术及表征手段。
③ 2014年11月-2015年1月:在合作单位学习材料加工和研究的实践经验,共同开展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共聚甲醛产品的实验室研究工作,根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聚甲醛产品的特点,改进三嵌段复合添加剂的性能与组成,达到弥补聚甲醛产品韧性不足的研究目的。
在此期间召开第一次阶段评审会,审查合作单位提交的第一份阶段验收报告。
④2015年1月-3月:对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发的三嵌段复合添加剂用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聚甲醛产品的应用效果进行实验室评价,并进行标准测试,研究其对聚甲醛产品结构性能的影响,为下一步助剂优化奠定基础。
在此期间召开第二次阶段评审会,审查合作单位提交的第二份阶段验收报告。
⑤2015年4月-2015年9月:根据上阶段三嵌段复合添加剂的应用效果,与合作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优化三嵌段复合添加剂制备工艺,并利用三嵌段复合添加剂开展刚韧平衡聚甲醛的改性实验,要求产品指标达到: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6.5KJ/m2,断裂伸长率≥45 %。将制备的样品在下游客户进行试用,根据应用情况向试用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解决方案,根据客户反馈信息改进工艺,为工业化应用奠定基础。
在此期间召开第三次阶段评审会,审查合作单位提交的第三份阶段验收报告。
⑥2015年9月-12月:分析总结项目各阶段的数据和结果,编制结题资料,申请结题。合作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3份阶段验收报告,1份结题验收报告;申请相关专利2项(至少有一篇第一发明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人员,专利权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发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2篇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人员署名为第一作者)。
项目研究拟采用合作研发的方式开展,项目整体实施期限为两年,即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其中合作部分实施期限为19个月,即2014年7月开始。
招标范围:
根据项目既定的研究方案,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共聚甲醛产品开发部分是本次招标的内容。具体招标范围及内容如下:
① 在合作单位实验室研究三嵌段复合添加剂的制备工艺,进行检测分析,开发出三嵌段复合添加剂。
② 完成三嵌段复合添加剂制备工艺的优化,制备3个以上型号的三嵌段复合添加剂;进行第一阶段评价,提交阶段验收报告。
③ 完成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共聚甲醛产品实验,进行测试分析,优选实验配方,要求产品指标达到: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6.5KJ/m2,断裂伸长率≥45 %;进行第二阶段评价,提交阶段验收报告。
④ 根据评价结果优化改进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聚甲醛产品的工艺,并将制备的样品在下游客户进行试用,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解决方案,根据客户反馈信息改进工艺,为工业化应用奠定基础;进行第三阶段评价,提交阶段验收报告。
⑤ 编写三嵌段复合添加剂改性聚甲醛产品方面的结题验收报告。发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2篇署名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人员为第一作者);申报专利2项(至少有一项第一发明人署名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人员,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为专利权人)。
⑥ 在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对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进行聚甲醛和三嵌段复合添加剂制备工艺的相关理论知识、聚合反应实验和测试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批能够熟练掌握聚甲醛改性实验和工程应用的专业人才,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聚甲醛工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培训具体要求:在合作单位培训60课时,约10到20人次;另外要求16课时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所在地进行,人员不限。所有培训教师均为讲师及以上职称。
服务期:
计划服务开始日期:2014年7月15日
总服务期:19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学类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
(3)近三年来,承担金额在50万以上的类似科研项目不少于3个,提供课题立项批复文件或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
(4)须拥有高分子材料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关测试仪器设备,如挤出机、注塑机、毛细管流变仪、扫描电镜、差热式热分析仪、动态热机械分析仪、热重分析仪、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等,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1房间)持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前来报名,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附后)
投标单位因上述原件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提交齐全,而导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自负。
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对投标单位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复审,届时请投标单位将上述资料原件单独递交至开标现场审查,投标人因未能提供原件或未提交齐全的,将不具备投标资格,后果自负。
4.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标书款电汇接收单位:
开户名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宁夏银川森林半岛支行
账 号:64001123000052500182
备注:1、标书款采用电汇,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中汇出,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导致标书款无法及时入账或退回的,后果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2014年7月1日上午9:00分,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8房间。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经在线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神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联系人:张彩霞
电 话:15719592657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8楼829房间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1房间)
邮 编:750010
联系人:周万涛
电 话:0951-6971440
传 真:0951-6971431,6971432
电子邮件:zwt_824.123@163.com
网 址:www.shil.com.cn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开户账号:3454 5859 4966
附表: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3 |
税务登记证原件 |
4 |
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原件) |
5 |
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原件 |
6 |
高分子材料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关测试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
7 |
提交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
注:原件审查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