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发现有伪造并使用假的“国家玻璃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的行为,在此提醒各相关单位,注意识别我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伪,以防受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中心咨询及确认。
伪造(使用假的)中心报告是违法的行为,我中心保留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注:《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010-61162140
各相关单位识别真假报告的方法:
1、 辨认报告封面上方资质标识(计量认证、授权以及CNAS标识)。
2、 封面报告的编号及条码具有惟一性,如需核实,请与中心联系。
3、 自2014年我中心开通微信平台以来,报告中含有中心微信二维码图标,也可通过微信平台得到报告的真伪。
某企业使用伪造中心报告的示例图片:
没有中心内页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