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生态设计,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设计原则,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功能设计,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绿色环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应用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绿色制造技术;积极构建绿 色供应链,在全产业链落实有害物质及材料标识要求。
同时,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产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踪与分析。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包括新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等国家标准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在生产车延后24个月执行。
据悉,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产品获得生产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或将名单对外公布。
其中,《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了要求,要基于供应链数据,列举《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30512-2014)规定豁免范围中零部件有害物质的含量,零部件名称应能准确反映该部件在整车中的具体位置。针对豁免零部件,如蓄电池等,直接填报该零部件有害物质含量,针对豁免材料,如铝材等,列出含该材 料的零部件有害物质含量。
此外,工信部将每年发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公布汽车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信息,对汽车生产企业制度建设、绿色供应量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