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玉强表示,在现行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政策下,为筹集可再生能源发展补贴资金,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曾5次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理想政策规模,应该能征收到800亿元左右。而从现在来看,情况却不理想。
究其原因,支玉强分析指出:这主要是由于实体经济发展压力很大,降电价成为工业企业和实体经济强烈的需求和呼吁,也变成国务院的意见和要求,如果这个时候再去增加电价附加会变成很尖锐的一个矛盾。再一个方面就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阻力很大,现在地方推动自备电厂规模快速扩大,但自备电厂基本不缴或很少缴可再生能源附加,这是造成当前补贴基金缺口不断扩大的最主要原因。
“随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研究和绿色电力证书的交易机制的建立,我们国家现行的这种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和补贴政策,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在支玉强看来,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燃煤发电,作为电能这个属性来讲,同属电能。那么,这种电能在市场上也应该按照统一的机制去竞争。支玉强建议,下一步改革的方向首先要实现价格和补贴的分离,为下一步促进电价和补贴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来说,“在电价的方面,下一步的改革在没有成熟之前,咱们现在还继续执行燃煤标杆定价,那么下一步随着咱们上网电价市场化的推进程度的提高,这种市场化范围的扩大,那么可再生能源形成的电量的电价也要逐步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国外也大多是这样。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更低的报价。”支玉强认为,就补贴而言,差价补贴要变成定额补贴加上绿色证书的模式。现有的固定补贴模式还会保留一段时间,但随着财政逐渐退坡,最终补贴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补贴方向也会适时作出调整,向小而散的分布式能源倾斜。
跨区辅助服务机制将更完善
“在经济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弃风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被破解且有进一步蔓延之势。”作为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发电企业代表,谢长军表示,目前应该从立法层面,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网的接纳业务,并对受电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现状,下好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全国一盘棋。
在谢长军看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 《可再生能源法》的政策体系,实现四个完善、四个提升。
具体来说,谢长军建议,首先要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历经几次重大修订,对法律政策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修正,德国法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后,还会进一步采用积极的操作方式。例如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行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完善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在经济发展放缓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问题,导致形势加剧,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服务,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受让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再次,完善电量收购激励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网品质。可再生能源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收购。最后,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作用、指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