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还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长期严重拖欠贷款问题突出
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可以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已清偿拖欠账款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完成了75%。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超额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欠款的目标任务。
有工程施工单位大吐苦水:随着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工程难度加大,市场物价上涨,只有工程承包价格不涨。价格不涨就算了,3年前就已经完成的工程,现在还没有回收完款,公司总是说工程没有验收完,审计没有完成各等接口拖欠工程款。
就在几个月前,还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网上呐喊:中小企业的危机不是疫情,而是长期被严重拖欠货款。
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透露,无论是国家振兴经济的四万亿计划,还是SAR、还有这次的新冠疫情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1.2万亿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投放资金,或低息贷款,其实,获益的绝大部分是央企、国企、大型民企,IPO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真正中小企业、特别中小民企很难受益,贷款只有固定资产、房产等抵押下才能实现。该民营老板强烈向政府、向社会呼吁:彻底肃清拖欠货款支付的不良恶习,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到根本缓解,给市场一个正常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
让中小企业讨要账款不再犯难
其实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写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然而一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地位”优势,继续以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业的订单,却又因为没有话语权而无法及时收到账款。而一旦拖欠款项,轻则令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中小企业生存。而作为吸纳社会就业非常广泛的市场主体,一旦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也就意味着无数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从实际经验中可以看到,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确实欠缺可操作性。本次条例在罚则上进一步明确,可见国务院这次对欠款问题是“动真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