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衡水市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从事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衡水市规定,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对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另外,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未保持正常使用,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